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高等院校:
现将《济源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14日
济源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效能,推动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河南省推进城镇基础设施管理工作联席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城建联办〔2016〕5号),以及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济源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作为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指挥中心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
第三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是全市创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化城市管理责任单位要积极做好本部门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要逐步加大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投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及时更新升级。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五条 坚持全面、客观、公开、公正的监督检查原则,实事求是、秉公监督检查。
第六条 监督对象
数字化城市管理责任单位,包括:城市中心区域内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市直部门、驻济单位及企业、高等院校等。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形式
(一)日常督查。对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日常督查。
(二)新闻监督。邀请各级新闻媒体对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三)社会监督。广泛动员群众对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领导督查。市领导对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直接进行督查;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邀请市领导进行专题督查。
第八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设立并公布公众参与、投诉途径,及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城市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投诉,并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
有关单位、个人的举报、投诉经查实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要给予奖励。
第九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二)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信息采集、指挥派遣和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各责任单位对数字化城市管理问题处置情况。
(四)各责任单位虚报处理结果、恶意退件的情况。
(五)经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研判且书面明确责任主体的城市管理问题处置情况。
(六)领导批示件、媒体曝光件、群众举报件、上级督查通报的关于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七)按照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问题处置情况。
(八)其他与数字化城市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十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对数字化城市管理问题处置情况进行督查;每月将督查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月督查情况通报。
第十一条 对督查中发现不能有效处置数字化城市管理问题的责任单位,采取以下形式进行督促落实。
(一)下达督办通知。对不能有效处置或处置不彻底的问题,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向责任单位下达督办通知,责令责任单位限期处理。
(二)实施责任追究。对下达督办通知后,仍未按整改时限和工作标准整改的,由市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标准要求,制定《济源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考评细则》,对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对责任单位处置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月评价考核和年终考核。
第十五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月评价考核结果纳入全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考评体系。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全市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 各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市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运行与保障
第十八条 凡政府投资建设的与城市管理有关的信息资源,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可以无偿共享使用。
第十九条 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责任不清的,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进行协调,明确相应的处置责任主体。对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中,因政策不明、边界不清、职能交叉、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的非常规问题,经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协调仍无法确认的,按先解决问题后分清责任的原则,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对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拓展经费给予重点保障。非常规城市管理问题处置费用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2012〕67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办:市行政服务中心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一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7日印发